3月5日,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民警带领辅警,依法在襄城县曙光路与虹桥路丁字路口履行酒驾醉驾查办举动。22时许,姚某酒后驾车沿虹桥路由北向南行进至曙光路路口时,因发现前方有交警查看便开端倒车,待三名法律人员上前阻拦要求泊车查看时,姚某向左前方加快行进逃跑,致使一名辅警受伤(未到达轻微伤)。
案发第二天,姚某主动到襄城县公安局投案,并活跃补偿受伤辅警经济损失。襄城县公安局以姚某涉嫌袭警罪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;襄城县检察院以姚某涉嫌波折公事罪提起公诉。
判定成果
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,姚某以驾驭机动车撞倒辅警的方法躲避酒驾查看,其行为涉嫌袭警罪仍是波折公事罪,如涉嫌袭警罪,是否适用升格法定刑。
日前,襄城县人民法院以姚某犯波折公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检察官提示
本案中,姚某的行为一起涉嫌波折公事罪和袭警罪。首要,辅佐人民警察履行职务的人员,不具备独立从事法律执勤作业的资历,但其在人民警察的指挥监管下展开辅佐性、合作性作业,其行为依附于人民警察的法律行为,此刻其与人民警察构成“法律共同体”。因而,辅警能够成为波折公事罪和袭警罪的违法目标。其次,在整个过程中,姚某并非目的经过驾驭机动车以碰击的方法袭警,仅仅为躲避查看冲卡逃离,因而,依据主客观共同准则,姚某的行为构成波折公事罪,不构成袭警罪,亦不存在升格法定刑。
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,紧记开车不喝酒、喝酒不开车,更不要以身试法。
记者 胡斌 通讯员 李雅 王贝贝
来历:河南法制报